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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、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
 2008-3-14 11:17:16   浏览

各市招生(考试)办公室(中心),有关高等学校:

  为了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、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,根据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(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、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)的通知》(教学司[2007]36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、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,要严格按《通知》规定执行。要按照实施“阳光工程"的要求,加强对体育专项考试和文化考试的管理和监督,重点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舞弊行为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。

  二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,我省所有报考运动训练、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,必须参加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。考生须于1月7日至8日到其户口所在县(市、区)招生办公室报名。凡没有报名的考生,将不能办理录取手续。

  三、所有招收我省考生的招生学校,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省招生考试院报送招生简章。山东省境内的招生学校,其考点设置必须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,其专项测试、文化考试、阅卷和录取过程要接受省招生考试院的监督检查。

  四、同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,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、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,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。

  五、录取手续于6月1 2日办理。招生学校要同时将计划管理部门确认的招生计划证明、录取标准、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、录取考生信息库、录取新生名册报我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,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。

  六、我省运动训练、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报名时只能取得报名序号(1O位)。请各高校填写教育部文件中附件“成绩库”、“录取考生信息库”、“诚信记录库”时,在“KSH”字段中存放报名序号(报名序号以考生的《山东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》为准),该字段后四位可保留为空格。

  附件:关于印发《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、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七年十二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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